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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收养人的范围中,被收养的未成年
释义
    

法律主观:
    


    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对收养的条件做出了细致的规定,一般而言,被收养的孩子应是14周岁之下的未成年人,如果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在收养时,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所以,被收养人的年龄如果未满十周岁,在收养时无须征得被收养孩子的同意;只有当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后,才须征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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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