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夫妻双方需要符合相关规定的收养人条件,具体包括以上规定的年龄要求、抚养能力、子女要求; 2、夫妻双方得协商一致后同意收养子女,因为确定收养后将由双方共同抚养,所以一定得经双方协商一致; 3、需要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因此,有配偶者收养小孩时,未经配偶者同意,将直接影响收养的效力。并且,另一方知道后,可以积极主张收养无效。如果发现有配偶者是单方收养小孩,但是采用虚假手段办理了收养手续的,也将直接导致收养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