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的转让是什么? |
释义 | 转让债权是:在不改变原合同内容的情形下,债权人依法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权人转让其债权必须及时通知债务人,并且需转让可以进行转让的债权。 一、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 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响到担保银行的责任承担。通常,主债权人只需通知主债务人,即认为债权转让对担保银行发生效力,但是如果保函中约定,主债权人必须将债权转让通知担保银行的,应从其约定。否则,担保银行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主债权的转让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债权转让的效力就不能及于担保银行。 主债权人在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受让人就有权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要求银行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不能无故拒绝。但需要明确的是,担保银行只在原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转让主债权时扩张了主债权及其从属权利(比如未付利息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担保银行对扩张部分的债权自然不用承担保证责任。当然,银行也不能乘机出尔反尔,企图缩小或免除其原保证责任。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三、什么是可变更合同的变更权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可变更合同的变更权 (一)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 (二)《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既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 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 合同权利部分转让的,受让人做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四)《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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