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拿户口本、街道居委会的证明到防疫站更改接种证上的姓名。 1、如果接种证上的姓名和户口本上的不一致,以后孩子上学也是麻烦事,上学需要提供孩子疫苗接种情况的证明。所以,必须姓名一致。 2、一般户口本上的姓名更改起来比较麻烦,所以可到街道居委会开证明、持户口本、家长的身份证带孩子去防疫站更改接种证上的姓名,保证和户口本一致。 3、虽然户口本上的姓名更改有些困难,但如果家长和孩子比较喜欢接种本上的名字,也可携带户口本、街道居委会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科更改户口本上的姓名。接种证是孩子疫苗接种情况的证明,上幼儿园、小学、初中都需要提供,所以还是保持和户口本上的一致比较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