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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归属有哪些法律特征
释义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是: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权主客体具有限定性,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一、宅基地面积怎么计算
    宅基地面积计算如下:
    1、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2、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3、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性。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5、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期限届满而消灭。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宅基地使用权: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如下:
    1、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经法定审批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和其他附属物。这是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主要目的。在宅基地以外的空地上,权利人还有权种植树木;
    2、权利人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虽然我国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农村居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得自由处分。
    二、女方离婚后分户可以申请宅基地吗
    女方离婚后分户可以申请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三、农村的宅基地到底归谁所有
    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其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我国农民集体通常以村为单位,因此农民集体常被称为村集体,农民集体的成员必须具备农业户口。宅基地是农村家庭用作住宅建设的土地,通常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分配。村民对于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向集体外的人员转让,原则上在集体内也只能以互换的形式流转,不能进行买卖。集体外人员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可以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继承人不必是集体成员,继承人不得翻修、扩建房屋。待房屋无法居住使用时,集体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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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0:5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