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专项报告 |
释义 | 法律分析:适用比例有明显提升。改革试点以来,武汉法院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数22868件,程序适用率16.52%。相较于改革试点前,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提高了146.6%。具体来看,改革试点半年时间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迅速达到峰值17.14%,此后呈先轻微下滑、再缓慢上升趋势,之后未有实质性提高,距离小额诉讼程序创立之初30%左右适用率的预期仍有差距,其中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改革试点的一项创举,适用率仅为2.2%左右。适用情况不够平衡。改革试点将法定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额设置为5万元,按照审判规律推断,在其他条件相似的情况下,经济越发达的地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越低,反之越高。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二十九、 将第一百一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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