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
释义 | 1、基本原则 随案移送、禁止私用、最终上缴: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最后,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2、例外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无关的财物要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予以退还。 特例:被告人判处财产刑的,要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应当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将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的部分移送人民法院。 不宜移送的在案财物的处理: 原则:用清单等文件作为代替品随案移送。 两类处理方式: 良性资产(上缴):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或者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等,裁判生效后,由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扣押、冻结机关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将届满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前依法出售或变现,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3章规定的程序,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不良资产(处理):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能认定单位犯罪的财产怎么处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对于单位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应该解除查封、冻结措施,返还给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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