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内地居民和香港居民结婚之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所在地的生育政策进行规定。对于结婚之后,在香港生子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其子女数。在结婚之后,符合了生育条件,但是没有办理生育手续生育子女的,需要及时去补办有关的一些生育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免予处理。《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法律依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3、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4、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5、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 6、第(一)至(五)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