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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无偿保管合同?
释义
    无偿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无偿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没有约定或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一、仓储合同当中对存货人有哪些规定
    仓储合同当中,对存货人一般有如下约定:
    1、按合同约定将存放物交付入库,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名称、数量和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并在验收期间向保管人提供验收材料;
    2、说明义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向保管人说明储存物品的性质,防止危险和腐烂,并提供保管、运输等相关技术资料,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存货人违反本义务时,保管人有权拒绝货物;存货人应当承担保管人接受货物并为避免货物损失而支付的费用;保管人因接受货物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货物的包装应符合标准;
    4、仓储物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取;
    5、支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仓储费是保管人因存放仓储物品而获得的报酬。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向保管人支付。
    二、明确保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保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如下: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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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8: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