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合同标的物必须是动产,而保管合同对合同标的物无特别规定 |
释义 | 标管合同中,保管标的物是什么意思在仓储合同中,标的物通常是指交付给仓库进行保管的物品,一般为动产,如货物、商品等。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保管的物品、存放地点、保管期限、保管费用、保险责任等方面的约定。因此,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不得为不动产或其他形式的权利。 而在保管合同中,标的物则没有严格限制,可以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文件、钥匙等。保管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被保管物品的描述、保管期限、保管费用、保管人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的约定。由于保管合同中的标的物不受限制,因此可以更加灵活地适应各种情况下的需要。 总之,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虽然都是涉及到物品的保管问题,但在标的物的要求上存在差异。仓储合同必须具备标的物是动产的必要条件,而对于保管合同来说,标的物则没有严格的限制。在标管合同中,保管标的物意味着什么?《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内容由 何丽霞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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