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新建矿井、 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 ( 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 )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 ,2个躲避硐的间距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 , 深度不得小于0.7m ,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