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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认定故意伤害未遂?
释义
    本文介绍了故意伤害未遂的认定条件以及如何认定故意伤害未遂。故意伤害未遂是指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因实施人愿意以外的原因,造成伤害后果未发生的,可认定故意伤害未遂。成立犯罪未遂需要同时具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没有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三个条件。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一项违法犯罪行为。若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轻伤或以上的损伤,则将构成故意伤害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有些故意伤害行为可能属于未遂状态。那么,如何认定故意伤害未遂呢?我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故意伤害未遂怎么认定
    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因实施人愿意以外的原因,造成伤害后果未发生的,可认定故意伤害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成立犯罪未遂需要具备的条件
    根据本条第一款,成立犯罪未遂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开始举刀、掏枪,投毒的开始放置毒物,盗窃的开始伸手窃取等,这些行为开始的一瞬间就是着手。
    (2)犯罪没有得逞。
    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如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是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如果没有把人杀死,他就没有完成这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的未遂。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即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于不可克服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一是客观原因,如遭到被害人强有力的反抗,遭到其他人的制止或自然力的阻碍,如纵火犯点燃房屋刚离去,恰逢天降大雨将火浇灭;二是犯罪人自身的原因,如能力不济,或作案时突然发病的;三是犯罪人主观上认识错误,如误把牛马当人杀,或投毒时误把白糖当砒霜。
    第二款是关于未遂犯刑事责任的规定。犯罪未遂所造成的实际危害一般较之犯罪既遂要轻,因此,本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所以已经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但因实施人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伤害后果没有发生的,可认定未遂。
    结语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一项违法犯罪行为。若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轻伤或以上的损伤,则将构成故意伤害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有些故意伤害行为可能属于未遂状态。如何认定故意伤害未遂呢?我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因实施人愿意以外的原因,造成伤害后果未发生的,可认定故意伤害未遂。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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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4:5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