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师性骚扰学生事件引发关注,绵阳涉事教师及学校需了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教师性骚扰学生违反了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学生,国家采取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从严查处、组织处理或处分等措施,并建立师德失范曝光平台和违法信息库。 法律分析 一、教师性骚扰学生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教师性骚扰学生的,违反的法律规定包括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对此国家采取了哪些保护措施 近日,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 针对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等方面,《意见》指出: 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问题作为重点从严查处,针对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学术不端以及中小学教师违规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礼金等开展集中治理。 一经查实,要依规依纪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 建立师德失范曝光平台,健全师德违规通报制度,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建立并共享有关违法信息库,健全教师入职查询制度和有关违法犯罪人员从教限制制度。 结语 针对教师性骚扰学生等问题,我国已采取一系列保护措施。教育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明确将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等突出问题作为重点从严查处。一经查实,将依规依纪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严重者将依法撤销教师资格。同时,建立师德失范曝光平台,健全师德违规通报制度,以起到警示作用。此外,还建立了相关违法信息库,完善教师入职查询制度和有关违法犯罪人员从教限制制度。这些措施将有力保护学生权益,维护教育环境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条 在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鉴定过程中,寻衅滋事,阻挠有关工作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扰乱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 (一)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没有家属的; (三)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条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要求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监视居住人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与他人会见或者通信前,应当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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