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属于从重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正常工作不能进行;扰乱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秩序;扰乱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非法制造。贩卖、带管制刀具,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拒不改正等。(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如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诽谤他人,虐待家庭成员等。侵犯公共财物的行;如偷窃、骗取,抢夺少量财物;哄抢他人财物:敲诈勒索、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四)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如窝赃、买赃、吸食、注射毒品、倒卖票证、利用封建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拐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