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
释义 |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保护的特点有: 1、物权保护渊源的多元性。物权作为民法的一个理论范畴,尽管是私法的主要内容,但其保护却在整个法律体系的各个部分均有体现,既包括公法对物权的保护,也包括私法对物权的保护; 2、物权保护方式的多样性。物权保护,既可以通过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物权人请求国家公力救济,也可以在特定情形下依私力救济排除他人的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物权; 综上所述,物权作为我国民事主体能依法拥有的民事权利的一大类,其包括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作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其受我国法律的保护,被人侵犯物权的可以依法起诉或通过其他方式保护自己的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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