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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如何认定犯罪中止?
释义
    【摘要】 关于自动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性质,个别行为说(未遂犯说)与犯行计划说(折中说)存在明显的缺陷;整体行为说(中止犯说)原则上具有妥当性,但需要修正。放弃重复侵害中的“行为”不仅包括一切手段行为,而且包括变更手段的行为。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是否成立中止犯,既取决于前阶段是否已经形成犯罪未遂的结局,也取决于后行为是否符合中止犯的成立条件,二者密切联系但不可混淆。就前阶段是否已经形成犯罪未遂形态而言,特别需要判断两个内容:①已经实施的行为与所中止的行为,是否具有继续性或者持续性,进而是否形成构成要件行为的单一性?②行为人是否具有继续实施相同构成要件行为的可能性?在前阶段没有形成犯罪未遂结局的前提下,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中止行为、是否具备自动性。下列三种情形应当否认自动性:①转换手段对行为人存在风险或者增加风险的;②虽然能够继续实施相同行为,或者容易转换适当手段,但继续实施行为不适合实现行为计划的;③误以为结果已经发生或者必然发生而放弃的。
    【关键词】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性质;个别行为说;整体行为说;行为计划说
    关于自动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性质,国内外刑法理论上均存在争议,各国审判实践上的处理也不完全相同。如所周知,苏联刑法理论认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受此影响,我国较早的刑法教科书也采取了未遂犯说。此后,我国刑法理论转向了中止犯说。虽然中止犯说在很长时间内占据通说地位,但是,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对中止犯说的批判,进而出现了折中说。近来,又有学者主张未遂犯说。显而易见的是,对自动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是以未遂犯论处还是以中止犯论处,对行为人会产生重大影响,所以,需要继续展开研究。[1]之所以存在争议,是因为放弃重复侵害似乎同时具有未遂与中止的特点。就已经实施的前行为没有既遂而言,表面上具备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特点;就可以继续实施行为造成结果却放弃实施行为而言,是自动中止了犯罪。于是,论者是将重点置于前行为,还是将重点放在后行为,抑或同时考虑前行为与后行为,就会得出不同结论。本文先对国内外的主要学说略作评价,然后发表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个别行为说——未遂犯说受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我国刑法理论起先认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成立未遂犯。例如,我国20世纪50年代的刑法教科书写道:中止可能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是否应当认为是犯罪的中止行为,乃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例如:犯罪人开枪射击被害人,在开第一枪后并未射中要害,虽然他还有再次射击的可能性,但是并没有实施射击。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既然已经实施了为达到犯罪结果所必要的行为(这一点和前面所讲的犯罪人举刀要杀,在尚未砍下时的自动中止不同),同时,这一行为的危害性也并不能因为没有开第二枪而消灭(这一点和前面所讲的犯罪人在下毒药后,由于以解毒药防止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同),所以我们认为中止可能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不能认定是犯罪的中止行为,而仍应依犯罪未遂负担刑事责任。但这一情况可以在量刑的时候加以考虑。[2]再如,上世纪80年代初的教科书也认为,中止可能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在杀人犯罪中,犯罪人对被害人开枪射击,第一枪没有射中,不再开第二枪、第三枪的。这种情况,不能消除犯罪人已经实施的未遂行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而只能作为证明犯罪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一个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但不能认为是犯罪的中止。”[3]近来,谢望原教授指出:如果按照上述第二种观点(指中止犯说——引者注)处理类似以枪击方式杀人而没有击中目标继而放弃继续枪击的行为,即对此全部按照犯罪中止处理,那么对开枪杀人没有击中目标者只能免除处罚,因为行为人之行为没有造成事实上的损害,依我国刑法不能按照减轻处罚处理。若开枪者一枪就命中目标并致被害人死亡,则行为人无疑应当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罪责。同样是开了一枪,同样是具有故意杀人的意图,没有击中目标将被免除处罚,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击中目标者则应当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两者相比较不难发现,前述第二种观点实在有失偏颇因而绝非公正!……就以枪击方式杀人而言,行为人只要瞄准目标开枪射击,无论是否击中目标,其现实危险性已经显露无疑,因为每一个理智健全之人都会清楚地认识到,以枪击方式攻击他人是极其危险的行为!故只要行为人实施一次性具有现实危险性的攻击行为,且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即使行为人放弃继续侵害,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而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4]上述未遂犯说可谓个别行为说。根据个别行为说,行为人认为适合引起构成要件结果的个别行为,分别各自成立独立的着手。各个个别行为不成功,就已经不可能成立中止,而是成立未遂犯。例如,如果行为人相信用啤酒瓶击打一次头部就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但如果并没有因此而造成死亡的,即使行为人可以转用其当初计划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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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3: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