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新版)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立案标准 |
释义 | 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满足立案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其他植物应立案追诉。量刑标准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可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要件包括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需故意。不知道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破坏的不构成罪行。 法律分析 只要实施了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就满足了毁坏珍贵树木的立案标准。 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量刑标准有: 1、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构成要件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行为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违反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法规中有关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规定。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关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以何为目的,在所不问。非法采伐、毁坏珍贯树木,有的是以营利为目的,有的仅仅是为了搭建住宅而用,有的是为了采集标本科学研究而用,但无论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予以采伐、毁坏的,主观上即存有故意。至于不知道树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采伐、毁坏的,不构成本罪。 结语 毁坏珍贵树木行为一经实施,即满足立案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应予立案追诉。珍贵树木包括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以及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和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植物。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量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只要行为人明知采伐、毁坏的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即构成故意犯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