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传票能否寄给第二被告? |
释义 | 近亲属关系下的法律文书送达规定及其他情况下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可直接签收或委托代收,拒收时可留在住所或记录送达过程,也可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送达。如果无法直接送达或联系不上受送达人,可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或邮寄送达。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可采用公告送达,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法律分析 如果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是夫妻、父子等近亲属关系,在法院无法向第一被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可以将第一被告的法律文书送达给第二被告,由第二被告转交。如果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没有上述近亲属关系,就不能将第一被告的法律文书交给第二被告转交了,必须直接向第一被告送达。如果确实属于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是近亲属关系的情况,可以将法律文书通过第二被告转交给第一被告。然而,如果没有近亲属关系,必须直接向第一被告送达。若第一被告下落不明,可以通过公告送达法律文书。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如果直接送达有困难,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寄送达。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九条 【逾期提示见票的法律后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十五条 【付款日期的记载】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 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十三条 【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及其效力】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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