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应注销多余的户口,一般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户口发生多次迁移,且迁入手续都规范完整,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