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提存终止是如何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选择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第五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提存部门,并通过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后,视为债务人在提存范围内已经完成了对标的物的交付。 法律分析 公证提存终止是指债务人依法提存标的物,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债权债务终止。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能够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七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拓展延伸 公证提存终止程序及注意事项 公证提存终止是指当事人在公证机关提存财产后,希望终止该提存的行为。其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当事人应向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其次,公证机关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和调查;然后,公证机关将发布终止公告,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最后,公证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财产的返还或处理。在进行公证提存终止时,当事人需注意以下事项:确保申请材料齐全、准确;遵守公证机关的要求和程序;及时履行相关义务;注意保护自身权益;如有纠纷,可寻求法律援助等。公证提存终止程序及注意事项的遵循,能够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 公证提存终止程序及注意事项的遵循,能够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实现债权债务的终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成立后,视为债务人已交付标的物。公证提存终止是指当事人希望终止提存的行为,需要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遵守相关程序。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应确保申请材料准确齐全,遵守公证机关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保护自身权益。如有纠纷,可寻求法律援助。综上所述,公证提存终止程序的正确执行对于维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七十一条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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