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1、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2、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3、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4、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债务全部转移的方式是什么 债务转移,必须由当事人达成协议,依其订立的债务转移方式有以下几种: 1、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移协议,经债权人的同意; 2、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移协议,经债务人同意; 3、债务人、债权人及第三人共同达成债务转移协议。 可以转移的债务有合法有效的债务,依法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等,债务转移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转移的其从债务也一并转移,且新的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移需要什么条件? 债务转让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债务转让必须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 2、债务转让中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 3、债务转让涉及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有一定规定,债务转让涉及的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4、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纠纷债务人把财产全部转移了怎么办 现在借钱最怕遇到不肯还钱的,特别是人还失踪了的,那么债权人只能尽量掌握对方更多的财物,否则的话就会“人财两空”。 于是,有些债权人一旦发现对方跑路失踪了,发现对方还有车子在自己手上的,就直接拿这车子抵债。 其实,债权人要是发现债务人跑路失踪了的,想要将代为保管的车子占为己有,因为不是对方抵押的东西,对方要是不同意的,不能直接将车子划为自己所有。 现在想要尽快拿车子抵债的,需要先经过法院起诉: 1、确定诉讼法院确定了诉讼时效还在两年期限内之后,可直接向借款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提起诉讼,出借人要向法院提供借款凭证、借款人的联系方式、住所等信息,法院根据出借人所提供的信息联系借款人。 2、法院公告传唤起诉时带上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 因为借款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借款人应诉。 3、法院审理判决在法院的公告期届满后,借款人不出来应诉时,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后出借人胜诉的,即使借款人人下落不明,但是出借人申请执行时,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因此,在经过法院起诉之后,你可以就保管的车子的拍卖款得到欠款,要是拍卖款不够的,还可以等发现对方还有其他财产的时候再要求执行。 最后,实际中债权人要是发现债务人失踪了的,往往会比较着急,因为不是家庭共同债务,又不能找其家人还钱,但又不可能放过这笔债款,这时候就会把对方的车子等价值较大的财产直接搬来抵债。 因为这些是对方合法持有的东西,贸然拿走抵债很容易违反法律规定,所以一定要记得及时走法律程序。 债务人死亡他的债务由谁来还? 实际上,父债子还在法律上并非一定正确的。 首先,借钱人借的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生存的一方是有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如借来的钱是用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抚养子女或者是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等,都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可以要求配偶还款。 如果债务是赌债或者配偶能证明是个人债务,则配偶没有还款的义务。 其次,借款如果是个人债务的,可以要求继承人偿还,但继承人并非就是儿子。 1、借钱人死亡的,留有遗嘱先按遗嘱继承,遗嘱的继承人就概括继承了债权债务,需要把借款人所欠的钱还上。 2、没有遗嘱继承的,按照法定继承。 而法定继承是按照下列顺序: 第一顺序: 债权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债权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之后,也就负有了清偿债务的义务,各个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清偿借钱人生前所欠的钱。 而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也就不需要承担还款的义务了,只能由其他继承人负责偿还。 意味着如果借钱人的儿子不愿意继承他父亲的遗产,也就不需要替他父亲还钱了,此时的出借人就不能强制要求出借人的儿子还钱,要找其他继承人。 最后,借钱人死亡不代表就直接他的儿子还钱,要看具体的情况,遇到人死债了,都不愿意还款的,可以积极的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当然要主张债权就要有证据,要是收集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找个律师协助。 借款给第三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一般来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以个人名义借款供养第三人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债务应当分情况来认定。 什么是第三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 第三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即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主动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 目前,在理论上对第三人主动承诺履行债务的性质主要有四种观点: 一是认为第三人的行为是保证,第三人是保证人; 二是认为属于免责债务转移,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独立成为新的债务人; 三是认为属于并存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认为第三人的行为属独立的代位清偿行为,第三人独立承担责任。 该内容由 郭珣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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