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孩子给谁合适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父母离婚时,双方所生的子女,抚养权归属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主要从有利于子女成长来判断抚养权的归属;十周岁以上的,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会考虑子女的意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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