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邀请招标最短时间 《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缩短等标期缺乏法律依据。 二、什么是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 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三、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2、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非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家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