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二学生在学校下自习后寝室玩手机被老师发现,老师叫家长接回家家教一个月给予这样的处罚合理吗? |
释义 | 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老师体罚学生情节轻微的,承担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情节严重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受到学校的行政制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要追究老师其相关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可以没收学生的手机,直到毕业归还吗?然后对带手机进入学校的学生处以一个月的停学处罚 一、学校没收手机是否合法1、学校没收手机是否合法,需视情况而定:(1)如果学校、教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属于对学生手机的临时占有和管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没收,合法;(2)如果占为已有且拒不归还,不合法。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二、侵犯个人财产权的行为有哪些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等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请问学校能不能没收学生的手机,直到毕业归还?然后对带手机进入学校的学生进行一个月的停学处罚 一、学校没收手机是否合法1、学校没收手机是否合法,需视情况而定:(1)如果学校、教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属于对学生手机的临时占有和管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没收,合法;(2)如果占为已有且拒不归还,不合法。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二、侵犯个人财产权的行为有哪些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等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学生宿舍扣分学校给老师罚款5元,老师给学生罚款500元。这是什么行为? 老师对学生罚款是违法行为。老师不具有对学生罚款的权利,罚款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根据相关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初二学生在学校小卖部偷了东西并得到了罚款,停课一星期的学生去学校,老师应把学生给拽了出来怎么办? 初中生偷东西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构成盗窃罪的,已满十六周岁的初中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未满十六周岁的初中生犯盗窃罪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学校老师强制性让学生交班费,罚钱等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学校对学生罚钱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财产权。学校、教师损坏学生财物、没收学生财物、乱罚款、乱收费等都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该内容由 冯莹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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