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诉法强制措施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刑诉法强制措施的区别及监视居住程序 本文介绍了刑诉法中不同强制措施的区别,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同时,还详细阐述了监视居住的程序,包括人民检察院核实住处、制作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交由县级公安机关执行,派出所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等。 法律分析 一、刑诉法强制措施的区别是什么? 1、拘传适用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取保候审适用于: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适用人群同取保候审,期限六个月,需遵守的规定更为严格 4、刑事拘留适用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长时间为37天 5、逮捕最为严厉,也最为复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即依法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监视居住的程序是怎样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执行。 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在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予以批准。 结语 刑诉法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各自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期限。监视居住的程序包括核实住处、制作执行通知书、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等步骤。在执行期间,若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需经县级公安机关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这些措施和程序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社会的安全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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