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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可以定罪吗?
释义
    一、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可以定罪吗?
    1、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可以定罪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不管是否认罪,只要掌握了相关证据,依旧可以认定罪名成立。
    认罪,没有口供,或者说零口供,只要有客观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照样可以依法定罪量刑。只有口供,没有其它客观证据,或者其它证据不足的,即使被告人认罪,也不能定罪量刑。
    二、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需要签署认罚具结书吗?
    1、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不一定需要签署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3、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期间,可能会直接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根据规定,不管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最终都?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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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18: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