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具体讲,自首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发现,或者犯罪事实虽已被发现,但犯罪分子尚未被发现,或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机关传唤、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投案人无论出于后悔、害怕、预感到已被发现或其他动机均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自动投案一般是由犯罪分子本人亲自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若犯罪分子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投案,可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信件、电话、电报投案。犯罪分子投案后应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如果避重就轻,或者故意制造假象掩护犯罪同伙或犯罪组织,或以其他方式掩盖罪行的,都不能算自首。犯罪分子必须接受审查和裁判。犯罪人投案并交代罪行后,必须听侯、接受司法机关的侦察、起诉和审判,以表明其确有悔罪的诚意,并不得逃亡他处或隐匿。若犯罪人以信件、电话或其他形式投案并交代罪行后,又反悔并逃亡或隐匿,则不视为自首。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笔者认为是存在的,只是本罪的自首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某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如果其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发现,或者犯罪事实虽已被发现,但犯罪分子尚未被发现,或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机关传唤、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并且接受审查和裁判,那么他就符合了自首的构成要件,我们就可以认为他有自首情节了。在判决时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了,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是毕竟本罪是很特殊的一项罪名,其在自首上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为本罪是一个不作为的犯罪,即在其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时,有权机关责令其说明来源而行为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时才成立本罪。所以当行为人自首时所说明的仅仅是这种犯罪状态,而不是犯罪的过程,因为没办法说出犯罪的过程,否则就不够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情节了。如果行为人说出了其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了,他就只能构成贪污罪、或者受贿罪、亦或是抢劫罪等其他罪名的自首情节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