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遗嘱处分权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遗嘱的产权和居住权分离以及遗嘱公证的相关知识。遗嘱可以分配给某一人或者分给多人,但是这样做会留下许多法律风险。遗嘱继承的有效条件包括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真实有效、遗嘱符合法定形式等。遗嘱继承可能会因为遗嘱形式、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遗嘱人处分财产等原因失效。 法律分析 遗嘱可以分离遗产的产权和居住权。产权和居住权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将其分配给某一人或者分给多人。但是这样做会留下许多法律风险,因为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懂。很容易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立遗嘱需要公证吗 遗嘱公证并不是遗嘱订立的必经程序,是由立遗嘱人自行决定的。公证遗嘱其实也是遗嘱订立的形式之一。 立遗嘱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能确实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遗嘱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最可靠的证据。 (二)自书遗嘱。 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将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达出来。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四)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用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五)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遗嘱继承什么情况下会失效 (一)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会导致遗嘱中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已处分财产的处分失效,但并不影响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未处分财产的处分效力。 (二)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同时,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后来有了行为能力,所立遗嘱仍然无效;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效力。 (三)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固然无效,但实践中较难证明,尤其是立遗嘱人已经去世的情况下,他人若想通过诉讼认定遗嘱无效,必须要有足够的、符合法律形式要求的证据证明。 (四)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的,遗嘱被视为撤销或部分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 (五)遗嘱人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处分也导致遗嘱无效。实践中经常发生夫妻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另一方的遗产,导致处分该遗产的遗嘱或遗嘱中的部分内容无效。 拓展延伸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通过遗嘱形式,对其财产权益进行处分的行为。遗嘱的目的是为了在遗嘱人生世已逝后,使其财产权益得到妥善的处理。遗嘱的种类包括遗嘱、遗嘱执行人、遗嘱见证人等。 关于遗嘱是否可以分离遗产的产权和居住权,我们需要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该条规定,遗嘱应当对遗产的处置方式进行明确,可以采取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方式。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可以对遗产的居住权进行处分。遗嘱人生前可以立遗嘱,将其所拥有的房屋、车辆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居住权转让给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因此,遗嘱是可以分离遗产的产权和居住权的。遗嘱人生前可以通过遗嘱明确表达其意愿,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居住权分配给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结语 遗嘱是一种处分个人财产的方式,可以分离遗产的产权和居住权。但是这样做会留下许多法律风险,因为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懂。遗嘱公证并不是遗嘱订立的必经程序,是由立遗嘱人自行决定的。遗嘱继承有以下几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能确实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遗嘱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最可靠的证据。遗嘱见证人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的有效期也存在一定的规定,如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会导致遗嘱中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已处分财产的处分失效,但并不影响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未处分财产的处分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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