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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释义
    《排污许可名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_2016_81号)改革精神,明确了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范围、按行业推进的进度、排污单位应该持证排污的最后时限以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要求。排污许可证分几类,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排污单位按行业分分为112类行业,不同的行业类别在生产设施和通用工序申请上所需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也不一样。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属于环境保护许可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被广泛使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和罚则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排污许可证办理的方法如下:
    (1)企事业单位填报网上申报信息,提交纸质排污许可证申请资料;
    (2)环保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批并提出修改意见、审核通过后核发排污许可证;
    (3)企事业单位自行监管企业环境管理情况,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
    (4)环保部门采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证监督执法。
    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第六条
    属于本名录第1至107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按照本名录第109至112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
    属于本名录第108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涉及本名录规定的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的,应当对其涉及的本名录第109至112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一) 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 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三) 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500吨的;
    (四) 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吨的;
    (五) 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六) 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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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