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医疗保险卡单位缴纳部分在患病就医住院时使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划入医保基金账户的费用一是解决参保人的住院费用,二是解决特殊疾病、慢性疾病门诊的费用。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