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抚养权共同抚养怎么写 |
释义 | (1)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元,在每月多少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几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协议内容有什么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协议内容: 1、女儿/儿子从某年某月某日起由一方抚养,直至年满18,在此期间,另一方负责监护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 2、被抚养人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男女双方每年支付抚养费,男女双方应在每年的几个月和几天前给女儿/儿子的抚养费汇到男女指定的银行账户; 3、男人或女人有权探望孩子。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男人或女人可以在几个月内探望几次等。其他内容由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二、一方征信不良还能有抚养权吗? 不是。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父母一方上征信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取得。【案例】孙某、王某系自由恋爱,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2004年10月生育一女孩。王某曾于2009年起诉与孙某离婚,未获准许。后双方未能和好,现孙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婚生女由孙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孙某主张本人有固定工作,月收入4000多元,而且其所在村正在进行旧村改造,会给婚生女提供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王某当庭认可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与孙某离婚。但认为自己月工资900元,并有业务提成,而孙某实际工资是每月1300元左右,且婚生女自2009年2月一直在村幼儿园就读,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已认可感情破裂,离婚的诉讼请求可以支持。子女抚养权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生活和成长的角度出发,确定孙某由谁抚养。结合双方的收入状况及其他因素综合考虑,女儿由孙某抚养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一审判决婚生女由原告孙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60元。一审判决后,王某就子女抚养权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双方均有条件抚养子女的情况下,子女年龄幼小时应当随母生活。现双方婚生女年仅5岁,年龄尚小,在双方当事人分居后,一直跟随王某生活并在王某所在村的幼儿园学习,且其母王某亦有固定收入,由王某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教育、成长。二审变更婚生女的抚养权归王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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