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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结构和内容要求
释义
    行政复议申请书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行政机关侵犯合法权益而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交的法律文书,包括申请人信息、请求、事实、理由和总结。《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可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书面形式需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编写需遵循《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行政复议申请书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时提交的,据以引起行政复议程序发生的法律文书。
    内容有: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信息;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总结。
    《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行政复议程序正式启动。
    行政复议申请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相关详解中有详细的记载和规定。
    拓展延伸
    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撰写要点及注意事项
    行政复议申请书是申请行政复议的重要文件,撰写时需注意以下要点和事项。首先,应明确申请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其次,要清晰陈述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同时,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结构组织申请书,包括标题、序言、正文和结尾等部分。此外,语言要简明扼要,逻辑严谨,避免使用太过主观的表述。最后,注意申请书的时间限制,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总之,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时,要重点关注上述要点和注意事项,以增加申请成功的可能性。
    结语
    行政复议申请书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行政机关侵犯合法权益而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时提交的法律文书。申请人应明确身份和联系方式,清晰陈述被申请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支持。格式和结构要规范,语言简明扼要,逻辑严谨。注意申请书的时间限制,以增加申请成功的可能性。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撰写对于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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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9:0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