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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普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区别
释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普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不少共同之处,如:二者都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都涉及被告人的民事责任问题。但,作为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专门性研究,关注其区别于普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之处更具有实际意义。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首先,提起的主体不同。普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直接受到损失的人。只有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才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直接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其次,保护的客体不同。普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护的是私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二者本质的区别。
    最后,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普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赔偿因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可以起诉公益诉讼的被告有哪些主体
    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因此,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护者,予公民公益诉讼起诉权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1、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推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公益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是指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与团体。市民社会需要通过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共沟通才可能达成,不是任何一个人有权力说我代表、我限定、我就是就能实现的,因此,公益诉讼更多的应是一种动员、沟通、教育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来实现公共利益。
    3、个人:或者称个体,一般指一个人或是一个群体中的特定的主体。个人在什么样的事件当中能够声称自己代表公共利益,当然这种所谓的代表公共利益都是声称,都是自己认为的。
    二、根据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对非法集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二种途径救济: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已将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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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7:0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