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
释义 |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客观上为采集血液时,不依照规定进行制作等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采集血液的单位;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 一、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条件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只有献血办公室和采供血机构才有资格在其被许可的项目范围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开展采供血业务。除献血办公室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血源供血。否则,即违反了血源和采供血管理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该非法采集的血液流向社会后,即对公共卫生造成严重的妨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客观特征集中表现为行为人将血液视为商品而组织他人加以出卖。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具体说来,是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血过程中实施了策划、指挥、领导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动员、拉拢、联络、串联、制定计划、下达命令、分配任务、出谋划策等形式。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判处相应刑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本罪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本条未作规定,一般而言,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多以牟利为目的,但并不以此目的为构成要件。 二、刑法中的非法采集血液罪 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在《刑法》中的正确表述应为非法采集血液罪或者采集血液事故罪。采集血液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是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了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主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血液的单位,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三、供应血液罪一般量刑标准 供应血液事故罪既遂的,刑法的量刑标准为:犯本罪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主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主要是指医院、血站等。因此,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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