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省高级法院可以下文改变专属管辖吗 |
释义 |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专属管辖是法定的,高级人民法院不能通过指定管辖方式改变专属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等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属管辖是属于法定的管辖权,而高级人民法院是不能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改专属管辖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拓展延伸 法院是否可以变更原有的管辖权力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变更原有的管辖权力。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果存在合理的理由和必要性,法院可以根据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对原有的管辖权力进行调整。这种调整可能涉及到案件的转移、合并或分割等措施,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和高效审判。然而,法院的管辖权变更并非轻易进行,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权益以及公共利益等因素。因此,法院在变更原有的管辖权力时会进行严格审查和权衡,确保变更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结语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属管辖是法定的,高级人民法院无法通过指定管辖方式改变专属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和继承遗产纠纷等案件由特定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然而,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院在变更管辖权时需严格审查和权衡,以确保变更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和高效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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