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986年9月30日以后招工的合同制工人,自招工之月就应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具有视同缴费年限。而对于1986年10月以前的有效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其中退伍士兵、下乡知识青年招录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军龄、下乡期间视作缴费年限。临时工转招劳动合同制职工后,按照规定接续的1986年9月30日前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现工资、现比例补缴。 法律依据:《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