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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为犯是否是抽象危险犯
释义
    行为犯不是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即具有产生某种后果的危险,无须再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危险犯的一种。
    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碰到路边路灯杆了走了算肇事逃逸吗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碰到路边路灯杆了走了不算肇事逃逸。
    车主不知情交通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不属于肇事逃逸,但是知情与否需要交通管理部门结合事故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形来判断。若是确实不知情的,那么会按照交通肇事来处理,若是知情就属于逃逸了。
    肇事逃逸即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触犯的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肇事逃逸罪的责任形式分为两种情形:
    1、一般的交通肇事罪为过失,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也可能有意识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不一定成立刑法上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往往是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然后仍然是过失;
    2、本罪既可能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也可能与危险驾驶罪构成想象竟合。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危险驾驶行为过失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行为人对基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当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构成想象竞合时,行为人虽然对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的,但对交通肇事罪仍然是过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危险犯是否有犯罪中止
    危险犯没有犯罪中止。因为危险犯是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实施了侵害行为就造成了一定的危险状态,也就是说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险状态时,就可以认定成立危险犯,危险犯既遂,应当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时危险犯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三、未遂犯罪是否构成犯罪要件
    犯罪未遂有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未遂构成要件有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根本标志这三个。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也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相区别根本标志。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区别的标志是是否“着手”实行行为。预备是进行了犯罪准备,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而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二)犯罪未得逞
    这是未遂和既遂区别的关键。未得逞,是指没有完全实现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事实。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全实现法定的犯罪事实,属于未遂;如果完全实现了就发展为犯罪既遂。判断既遂属于分则问题,因为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分则条文规定的全部犯罪事实,是在分则条文中具体掌握的问题。在总则部分,从既遂与未遂一般区分的角度讲,可以根据具体犯罪是结果犯、危险犯,还是行为犯来分别把握。
    (三)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指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意愿而是遭遇客观障碍,被迫停止。这是区别未遂和中止的根本标志。比较常见的意志以外的原因有:
    1.被害人强烈的反抗。
    2.被当场发现的。
    3.第三人的阻止,比如,来了警察。
    4.对于当场发现和误认来人被发现。
    5.自身能力的不足,包括本人有严重的生理和心理缺陷的情况。
    6.认识错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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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5:5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