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释义 | 保险公司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违反分业经营管理的原则,从事核定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保险业务的行为。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同一保险人(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超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应当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保险公司,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保险公司破产个人保单该如何办 根据《保险法》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五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济。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五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百分之九十。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五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百分之八十。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二、无责任赔偿是否是强制性 无责任赔偿不是强制性。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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