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向案件承办法官提交退费申请。 2.承办法官当日对退费申请进行审核,填写《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3.当事人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法院财务窗口办理退费业务。 4.财务人员当场对退费业务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开具《山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退费)》,办理退费业务。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