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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谁来决定法官的回避?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由相应负责人决定,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可申请复议。此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根据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拓展延伸
    法官回避:权力归属与程序保障
    法官回避是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它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和程序的公正性。在决定法官回避的问题上,权力归属是一个关键的考量因素。通常情况下,法官自行决定是否回避,但也存在其他机制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例如,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官回避,法庭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相关规则要求法官回避。这种权力归属的安排旨在避免法官滥用权力或受到不当干扰,从而保障司法程序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法官回避的权力归属问题是司法制度中必须认真对待和解决的重要议题,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透明。
    结语
    法官回避是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环节,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的公正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由相应负责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法官回避权的归属是司法制度中必须认真对待和解决的重要议题,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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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