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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年临时征地补偿标准泸州相关内容是什么?
释义
    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青苗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给予1年补偿;林木、果树、花卉、苗木等附着物补偿以征地土地的投影面积扣除其他用地后计算;房屋拆迁补偿按附件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并考虑室内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
    法律分析
    根据四川省政府《关于同意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53号)批准,为规范操作,促进征地工作推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一条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征收(用)农村集体耕地,按市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给予1年的补偿,补偿面积依据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耕地面积(水平投影面积)。
    (二)青苗费归种植者所有。
    第二条林木、果树、花卉、苗木等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林木、果树、花卉、苗木补偿以征收(用)土地的投影面积扣除耕地、其他农用地中的畜禽饲养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晒谷场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之差为依据,按附件1规定标准补偿给被征地合作社,由被征地合作社据实补偿给附着物所有者。
    (二)在耕地内种植的作物,已作附着物补偿的不给予青苗补偿,已进行青苗补偿的不给予附着物补偿。
    (三)征地时已枯死的果木、花卉等不予补偿。
    (四)果木类栽种密度超过合理种植规范,按合理种植规范计补;对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果木,按合理种植量标准折算补偿。
    (五)对间种的果木,按种植品种种植比例大的类别补偿,其余不予补偿。
    (六)补偿后在国土部门发出交地通知之前,附着物由所有权人自行处置。
    第三条房屋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拆迁房屋的补偿
    1.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指具有国土部门审批手续、规划建设手续、宅基证或规划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拆迁按附件2规定标准补偿,并按附件3规定标准给予房屋室内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
    2.符合建房条件,但因特殊原因至今未获取批准手续,已修建的房屋,根据符合本社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人口,按每人占地不得超出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面积标准(低于60平方米的按实计算),按附件2规定标准据实补偿,并按附件3规定标准给予房屋室内设施装饰装修补偿。
    3.经现场核实,确系该户不属抢修抢建,属一次性修建而又不符合本项1、2目规定的房屋,按附件2规定标准补偿,不再给予室内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
    4.在原房以外修建或在原房加层无相关审批手续的房屋,以及村民出售宅基地及房屋后新修建无审批手续的房屋,只给予拆迁补助。拆迁标准为:砖混及以上结构按8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按50元/平方米、土瓦及以下结构按30元/平方米,不再给予其他任何补偿。
    结语
    根据四川省政府的批复,泸州市制定了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该标准,农村集体耕地的征收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给予1年的补偿。青苗费归种植者所有。对于林木、果树、花卉、苗木等附着物的补偿,将按照征收土地的投影面积扣除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面积差额进行补偿。拆迁房屋的补偿将根据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和特殊原因下未获取批准手续的房屋进行补偿。对于未经批准修建的房屋,将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补偿。对于其他情况的房屋,将给予拆迁补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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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2:3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