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控辩审三方的逻辑关系是正反合的关系,是否定之否定的关系,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指挥下,激烈博弈的过程,即是对控方举证主导责任的检验,也是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具体体现。检方代表国家对被告提起的指控,都必须在人民法院组织的庭审中无一例外的接受辩方的质疑,直至排除所有合理怀疑为止,站在更高的角度看待这个过程,那只能是马克思的唯物辩证史观所做出的本体承诺。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因此控辩审三方应牢固树立法律共同体思维,即以审判为中心的共同体主体思维。才能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才能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并责令被告人或者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个人将保证金一次性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