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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交规下电瓶车与汽车的碰撞规定
释义
    电瓶车撞汽车事故责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的,责任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若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小车撞大车并不意味着大车承担全部责任,电瓶车一方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如逆行、闯红灯等。
    法律分析
    一、电瓶车撞汽车新交规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电瓶车撞汽车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部分人认为,只要是小车撞到大车,任何情况下都应该由大车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这种想法没有任何法律常识,比如电瓶车逆行,闯红灯,或者电瓶车在机动车道行驶造成的交通事故,电瓶车一方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电瓶车撞汽车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如果是因为电瓶车驾驶人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他将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因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责任将根据各方的行为和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而如果各方均无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则各方均无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电瓶车与汽车之间的事故,电瓶车一方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电瓶车逆行、闯红灯或在机动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因此,对于电瓶车撞汽车事故的责任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行为和过错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 动 车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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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0:2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