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教育单行法亦称“教育部门法”。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迟圆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前者如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后者如老师法、青少年保护法等。不得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相抵触,其法律效力低于教育基本法,高于教育行政法规。在教育法亏信的诸多渊源中占有重要地位。完备的教育法律制度,在教育基本法之下的教育单行法应基本覆盖教育的主要部类和教育的主要方面。较典型的是日本,在学校教育(各销旦轮级公立和私立学校)、社会教育、教育财政、教职员、教育行政(文部省和地方教育委员会)方面都有单行教育法,连同其教育基本法,通称为“教育小六法”。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