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职工家庭(包括主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首付款比例规定如下: 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同时不低于公积金中心楼盘合作协议规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购买二手房的,房龄为20年(含)以内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房龄为20年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购买公有住房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总房价的70%; 拆迁安置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的70%。 2、二套房首付比例 职工家庭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或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首付款比例还需根据房屋状况、价格、家庭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如申请商业组合贷款或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需同时满足商业银行的相关要求。 一、北京二套房房贷政策 2016年9月30日,北京市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对二套房首付比例进行了调整。政策规定: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无论有无贷款记录,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