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杭州买房首付多少划算? |
释义 | 购买杭州房产时,首付所需支付的最低比例是多少?答案是按照国家规定,首付是购房时需要支付的最低金额。这样做的优点是可以降低您的贷款金额,从而使您的月还款压力更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在2013年,要求是首套房首付是总房款的30%,二套房的首付是总房款的60%。因为考虑到贷款的还款风险,相关的部门都会 法律分析 购买杭州房产时,首付所需支付的最低比例是多少?答案是,按照国家规定,首付是购房时需要支付的最低金额,当然,您也可以选择支付更高的首付,但最低不得低于这个额度。这样做的优点是可以降低您的贷款金额,从而使您的月还款压力更小。 二、购房首付比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中,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2013年要求是首套房首付是总房款的30%,二套房的首付是总房款的60%。因为考虑到贷款的还款风险,相关的部门都会要求购房人提供一部分首付,就是预先由个人支付一部分房款,以证明你有还款能力。 通常人民银行会规定房贷首付的比例,限购城市和非限购城市、银行与银行之间都有差异。比如:在北上广深购买首套房,首付要求最低3成,而像天津等多数二线城市则规定,首次购房,首付最低2成,各地银行对“首次购房”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有的要求以前从没有过买房贷款记录,名下也没有房子的人群,有的要求是名下无房或者有一套房贷款已经结清的人群。2016年3月25日,上海公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在现实中,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确定房贷首付比例才是更划算的。如果手头宽裕,有更好的理财产品或其他投资收益高于贷款利息,而每月月供不超过自身收入的50%,可以考虑首付三成。如果不懂理财,可以考虑首付更多点,这样可以少付很多贷款利息,对于以后的月供压力也会相应减小。现在很多地产商打出“零首付”“垫首付”等吸引眼球的各种噱头,对于手头紧的朋友一定有所心动,但超低首付或零首付并不是减免首付款,而是分期付,虽然暂时缓解了贷款买房的压力,但最终还是会在规定的时候内要求购房者全部还清。而这段时间内,购房者都会面临首付、月供、交房时所交税款等各方面的资金压力,还请慎重考虑。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购房首付比例一般要求不得低于20%。而杭州作为浙江省的省会城市,对于购房首付比例也有一定的规定,即不得低于30%。因此,杭州购房首付相对较为划算。 然而,购房首付仅仅是购房过程中的一部分,购房人还需要承担贷款部分。在杭州,购房贷款利率相对较高,一般会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贷款金额进行定价。此外,购房人还需要承担一定的贷款手续费和抵押金等费用。 综上所述,虽然杭州购房首付相对较为划算,但购房人仍需考虑贷款部分的相关费用。在购房时,建议购房人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避免因为合同约定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结语 首付比例是购房时需要支付的最低金额,不同城市的首付比例有所不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在现实中,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确定首付比例,避免支付过高的首付款。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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