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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计算工业企业的租赁商品
释义
    本文探讨了工业制造企业如何核算使用的租赁产品。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这些产品不应被视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固定资产的定义是用于生产商品、提供服务、出租或管理。因此,工业制造企业出租的商品不应被视为固定资产。新的增值税法下,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因此现在不应因为新税法的实施而转为固定资产核算。同时,一些租赁合同的签订是通过租赁的方式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实际上是分期销售货物。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应按
    法律分析
    工业制造企业所使用的租赁产品,需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来进行核算。然而,这些产品不应被视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首先,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生产商品、提供服务、出租或者管理。这意味着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工具或手段,而不是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工业制造企业出租的商品显然不是企业的劳动工具,而是企业用于销售的产品。尽管这些产品目前用于租赁,但它们最终还是用于销售,或者说是一种销售方式。第二,旧的增值税法规定,存货转为固定资产的核算需要视为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度增加了企业的资金成本,但经济效益的流入是以分期租金的形式出现的,导致经济效益的流入和流出不匹配。
    在新的增值税法下,由于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这样就不会出现旧税法下经济效益不平衡的问题。也就是说,在旧税法下,不适合转为固定资产核算,所以现在不应该因为新税法的实施而转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如果转为固定资产核算,以后可能需要转回存货,核算不严谨。
    如果a公司将其产品a租赁给B公司,则产品的使用寿命预计为5年,租赁期限为2年。租赁期满后,a公司将收回产品a,继续用于销售。本例中,如果a产品租赁时从存货转入固定资产核算,那么在第三年年初收回时,需要将固定资产转回存货核算,这在会计处理中是很少见的。
    第四,一些租赁合同的签订是通过租赁的方式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实际上是分期销售货物。会计处理按照《分期销售货物收入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例如,2008年12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a公司从B公司租赁了一台塑钢机,这台塑钢机是B公司的产品,根据合同,租赁期限为3年,年租金为30万元。租赁期满后,机器的产权归A公司所有,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机器从a公司转移到B公司后,机器的产品维修、保养、保险费用与B公司无关,本合同是一种典型的产品销售协议,称为租赁实销,是一种分期付款的商品销售。销售收入的实现应当一次确认。债权应当以长期应收款入账,并逐笔收回。长期应收款与收入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期摊销,核算财务费用,并转为固定资产,不宜核算或设置“租赁物”科目。
    第五,租赁会计准则未规定适用对象仅为固定资产。《解释》仅明确规定,土地租赁不能归为融资租赁,但不排除适用的产成品租赁标准。
    例如,2005年12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向B公司租赁一台塑钢机,此时并没有刻意强调出租人(B公司)将塑钢机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也没有专门为此购买资产融资租赁业务,并不排除塑钢机本身是B公司的产品,因此,如果租赁协议中没有明确的、不可逆转的条款,且标的物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的转移,然后采用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具体来说,应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租赁产品协议符合融资租赁准则之一的,按照融资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不符合条件的租赁协议称为经营租赁协议。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采用出租人对类似折旧资产通常采用的折旧政策计算折旧。笔者认为,用于经营租赁的产成品,应按租赁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计算摊销。在正常的商品销售、分期交货或融资租赁中,产品的所有权基本转移(融资租赁实际上是推定产权的转移,或者即使产权不转移,资产的价值也几乎没有了),所以产品销售中的成本确认只能是一次性的,不能分几个阶段分摊成本。但是,当该产品用于经营租赁时,可以合理估计该产品的价值将在经营租赁期间逐步消耗。一般来说,用于经营租赁的产品收回时,属于“二手”产品,其价值低于非租赁产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经营租赁期内,产成品价值的实物损失和时间损失与租金的收取相对应,因此租赁产品应当分期摊销,计入当期成本。
    例如,a公司将其产品a(成本价值为300000)出租给B公司。产品的使用寿命预计为5年。租期2年,年租金10万元。租赁期满后,a公司将收回产品a,继续用于销售。A公司将“产成品—A产品”转入“租赁产品—A产品”核算,收取租金时确认其他营业收入10万元,同时按5年摊销成本价值,每年摊销6万元,其他业务费用按“租赁产品-摊销(a产品)”计算。在两年租赁期结束时,本公司“租赁产品—a产品”账户的期初余额减去“租赁产品—摊销(a产品)”账户的累计金额,将返还18万元,并通过后续的租赁或销售反映收回价值。如果管理层决定收回产品进行销售,则可以借记“产成品-产品a”、“租赁产品-摊销(产品a)”和贷记“租赁产品-产品a”。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工业制造企业租赁商品的税收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企业所得税法:
    工业制造企业出租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经营租赁业务”项目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 增值税法:
    工业制造企业出租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项目计征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
    3.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法及增值税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长期持有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如房屋、机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增值税法所称的“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等土地附着物。
    综上所述,工业制造企业租赁商品的税收规定较为复杂,企业应根据具体业务情况,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结语
    工业制造企业使用的租赁产品需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核算。然而,这些产品不应被视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首先,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其次,旧的增值税法规定,存货转为固定资产的核算需要视为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新税法下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因此现在不应转为固定资产核算。此外,如果转为固定资产核算,以后可能需要转回存货,核算不严谨。最后,一些租赁合同的签订是通过租赁的方式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实际上是分期销售货物,应按照《分期销售货物收入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企业在进行租赁会计处理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准则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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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0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