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
释义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一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其目的是在从事工商业活动时,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 法律分析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一种刑事犯罪。这种行为是在从事工商业活动时,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这种犯罪行为应该受到刑法的制裁。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拓展延伸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该罪行在刑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期最高可达十五年,并处罚金。 该罪行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伪劣产品的定义:伪劣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等规定的情形,或者具有欺骗性、欺诈性的产品。 2. 犯罪主体的定义:生产者是指生产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者是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 犯罪情节的定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二)伪劣产品销售数量在五百件以上、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伪劣产品货值金额不满五十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用于继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四)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伪劣产品货值金额不满五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金额、货值金额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但将已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用于该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邮寄、委托销售,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的:(五)其他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货值金额不足二十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用于该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邮寄、委托销售,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的。 4. 处罚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期最高可达十五年,并处罚金。同时,该罪行还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情形,如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货值金额等有较大增长,伪劣产品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有较大增加等。 结语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一种刑事犯罪,其目的是非法牟利,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应该受到刑法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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