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冷静期是否属于离婚程序? |
释义 | 离婚冷静期的定义及适用条件,离婚协议的要求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愿离婚需签订书面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包括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的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申请。若期满后30天内未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分析 一、离婚冷静期的定义如下: 1. 如果离婚当事人达成协议,必须经过三十天的法律规定的离婚冷静期; 2. 在这三十天内,当事人可以重新考虑是否离婚,以避免在情绪激动时做出过激决定。 2、但如果当事人通过诉讼离婚的,只要双方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的即可判决离婚,无需离婚冷静期; 3、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结语 离婚冷静期是为了给当事人充分思考的时间,避免在情绪激动时做出过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双方自愿离婚需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在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撤回申请。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确保离婚协议涵盖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以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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