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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电子合同履行?怎么履行电子合同?
释义
    本文探讨了电子合同履行的概念、标的物的分类以及无形物交付方式。当无形标的物为有形物时,电子合同履行与传统合同履行无异;当无形标的物为无形物时,交付方式可以包括将无形标的物装载于有形物中进行交付或通过电子网络中的数据电文往来完成交付等方式。在电子合同中,需方的履行义务主要是货币支付,支付额度应当与供方的交付形成对价。此外,文章还提到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检验和接收问题。当合同标的需要经过专业人士检验才能
    法律分析
    电子合同履行指的是通过电子方式达成的合同,其标的可以分为有形标的和无形标的两类。当某一标的物为有形物时,电子合同的履行与传统合同的履行没有任何不同。当某一标的物为无形物时,依据交付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下面就这一问题进行专门论述。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无形物时,一般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交付:
    1、将无形标的物装载于有形物中进行交付,比如将计算机软件装载于光盘内再进行交付,是以有形介质为载体,使无形标的交付变有形标的交付的方式,可以适用传统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定;
    2、电子传输交付,即通过电子网络中的数据电文往来完成合同标的交付,比如在得到供方许可的前提下,登录到供方的电子网络中将计算机软件下载完成交付或由供方利用电子网络将标的物直接发送到需方的指定系统中即完成交付,这是电子合同独有的交付方式。该方式已经将传统合同履行过程虚拟化,在需方能够按照合同目的有效地占有和支配电子合同项下的标的物时,供方就已经履行了自己所承担的合同义务。
    所谓“有效地占有和支配”是指在供方的指引下,取得标的物,并能够完成发挥其功能的相关操作。供方在交付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标的物有关的使用方法说明,在必要时对需方进行使用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与使用标的物有关的信息与知识,只有需方能够有效地占有和支配标的物时合同交付才能够完全实现,比如,商家在提供计算机硬件时,必须同时提供该计算机硬件的驱动程序,否则,该交付行为尚不能构成完整意义上的交付。法律从保护接收方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将此项义务规定为交付义务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电子合同履行中显得尤为重要。
    电子合同中,需方的履行义务主要是货币支付,支付额度应当与供方的交付形成对价,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直接体现。当有证据表明供方的交付属于法律上的单方行为时,可以免去需方的对待给付义务,如无偿赠予等。如果合同标的物属于无形物中共享性特征非常明显的产品类型,如电子信息,按照先使用后付费的履行顺利,很可能会出现一方履行交付义务之后,另一方逃避对待给付义务的情况,致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可以允许发送方在接收方对待给付之前不完全履行,或设置电子控制,但必须保证接收人已经存在的合法权益不会因此而受到侵害,且一旦按合同规定进行对待给付后,接收人就要能够顺利接收和使用该信息。在当前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在协商一致后,采取在合同中规定预付款、保证金等办法来缓解这一问题。
    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交付相对应的是检验和接收。当合同标的无须经过专业人士检验,根据通常标准即可确定其使用性能与特点时,法律也就无须为此规定专门的检验和接收程序;当合同标的需要经过专业人士检验才能确定其使用性能与特点,并且接收方有机会对其进行检验时,法律应当考虑为此设置合理程序,赋予接收方在合理条件下进行检验的权利,以保障接收方的合法权益。经过检验,一方交付的合同标的物符合合同目的时,另一方应当按规定方式予以接收,协助对方完成交付行为,不得为此设置任何障碍;另一方交付时,合同一方负有同样的协助义务。
    拓展延伸
    电子合同的检验和接收是电子商务领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和卖家来说,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买家来说,正确地检验和接收电子合同也是至关重要的。
    在检验和接收电子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确认合同的来源:确保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来自合法的卖家,并且合同条款和内容都是合法的。
    2. 检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和条件都是清晰、准确和完整的,并且符合法律要求。
    3. 确认合同签署人:确保合同签署人是谁,并且其身份和签名真实有效。
    4. 检查合同签署日期:确保合同签署日期是真实有效的,并且符合法律要求。
    5. 确认合同的电子签名:确保合同的电子签名是真实有效的,并且符合法律要求。
    6. 检查合同的附件和附件中的内容:确保合同中的附件和附件中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并且符合法律要求。
    7. 确认合同的起草人:确保合同的起草人是合法的,并且没有签署或修改过合同。
    8. 确认合同的司法管辖:确保合同的司法管辖是正确的,并且符合法律要求。
    总之,在检验和接收电子合同时,需要仔细确认合同的来源、条款、签署人、日期、签名、附件和附件中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司法管辖是否正确。如果发现任何问题或疑虑,应该及时联系相关机构或律师进行解决。
    结语
    电子合同的履行与传统合同的履行有所不同,其标的物可以分为有形标的和无形标的的两类。当某一标的物为有形物时,电子合同的履行与传统合同的履行没有区别。而当某一标的物为无形物时,电子合同的履行与传统合同的履行有所区别。无形标的的交付可以采取将无形标的物装载于有形物中进行交付,或者通过电子网络中的数据电文往来完成合同标的交付等方式。在电子合同中,需方的履行义务主要是货币支付,支付额度应当与供方的交付形成对价。同时,法律也可以允许发送方在接收方对待给付之前不完全履行,或者设置电子控制,但必须保证接收人已经存在的合法权益不会因此而受到侵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交付相对应的是检验和接收。当合同标的无须经过专业人士检验,根据通常标准即可确定其使用性能与特点时,法律也就无须为此规定专门的检验和接收程序。而当合同标的需要经过专业人士检验才能确定其使用性能与特点,并且接收方有机会对其进行检验时,法律应当考虑为此设置合理程序,赋予接收方在合理条件下进行检验的权利,以保障接收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一条\t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民法典\t第六百一十七条\t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十六条\t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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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 17:53:10